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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凝聚法治保障合力!广州推动制度落实落细

admin1周前 (08-12)EHS动态情报3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的重要改革措施,广州市坚持制度改革和法治建设相统一,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四方面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落细。






纲举目张

地方立法保障制度实施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全省首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专门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司法行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代表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从立法层面压实有关部门办案职责,推动广州市自然资源、水务、林业、农业农村等领域陆续实现案件“零的突破”。






“一案双查”

高效衔接行政执法与损害赔偿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简易鉴定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明确小额案件简易鉴定评估程序,将“主动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作为从轻处罚情节,有效提升义务人赔偿积极性。同时,市生态环境局积极践行“一案双查”,对于符合启动索赔程序条件的案件,执法人员同步填写《生态环境损害现场调查表》,及时调查损害事实、固定有关证据。


天河区某建筑材料经营部扬尘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同步开展执法检查和损害调查,及时委托简易鉴定评估,从损害鉴定评估到义务人履行赔偿责任仅用11天,树立了“一案双查”、高效办案的成功范例。






行检同心

协同推进“应赔尽赔”






2024年12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细化案件线索移送、案件磋商、案件诉讼、生态环境修复、信息共享和宣传、交流培训六大衔接机制,凝聚法治保障合力。


广州市某建筑劳务公司破坏污水管道导致污水溢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为化解赔偿义务人的抵触情绪,市水务局联合检察机关在磋商会议上释法说理,并依法适用从轻处罚,推动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赔付责任,相关经验被《中国环境报》报道。






寓法于境

修复基地“多点开花”






《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鼓励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探索政策协同机制,提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综合效应。广州市积极探索建设修复基地,继华南植物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修复科普示范基地、六片山森林公园生态损害异地替代修复林成功落地后,于2025年3月在增城区建成增江东岸鹤之洲湿地公园修复基地,以科学修复弥补环境损害,以场景化普法推动源头预防,实现“个案追偿”到“全域共治”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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